日前,食藥監總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提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應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上周,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問卷網,對2001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80.2%的受訪者點外賣時會在意是否有實體店鋪,52.9%的受訪者認為擁有實體店鋪意味著出問題后“有人可尋”。(3月2日《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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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縱深發展使一些傳統行業得到了新的發展契機,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營銷模式為餐飲企業節省了一部分的店鋪租金、員工工資,拓寬了銷售渠道,提高了利潤。現在要求“網絡餐飲店”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確會提高企業的運營成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電子商務自身只是一種“營銷模式”,而不是“生產方式”,因此,利用互聯網進行餐飲服務的企業其實質仍然是“餐飲企業”。無論采用“線上”或者“線下”營銷方式,要求餐飲企業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具有實體店鋪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這些要求本質上講與企業采取什么樣的營銷方式無關。
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說之前的網絡餐飲企業本身沒有實體生產基地。“具有實體店”指的是這些生產基地要有相應的資質條件,依法登記、照章納稅。
而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則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具體措施,因為《食品安全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一系列前置條件,其內容涵蓋了公眾關心的主要問題,諸如:具有與經營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具有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等。所以說,只要嚴格要求“網絡餐飲店”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申請經營證,從嚴把關其資質條件,其他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有的網友擔心,這樣的做法會提高進入門檻,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理念不符,甚至無法充分發揮“電子商務”應有的優勢。其實,恰恰相反,“依法登記”“具有實體店”等規定不僅不會限制創業創新,還能為創業者創造良好創新環境,能及時遏制不顧后果的“無底線惡性競爭”,防止這些“惡性競爭”反噬創新,傷害群眾。而“具有實體店鋪”的要求更多的則是對現有的生產基地進行“規范化管理”,因為這之前這些企業自身是有實體生產基地的,只是這些基地因為缺乏有效的監管而有可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故其對企業的發展也不會產生負面阻礙作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依法加強對互聯網餐飲企業的管理是對企業負責對眾多“食客”負責的合法行為。放松對互聯網餐飲企業的監管不僅對企業自身發展有害,而且對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也有極大的安全隱患。綜合考量依法監管與放任自流,利弊不自言,故網絡餐飲店無論如何也不能成為監管的盲點。